滨州出台户外广告“十不准”

齐鲁壹点

2018-01-10 07: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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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市政府法制办、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介绍《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办法》有关内 容,据了解,《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

据悉,根据滨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实际以及市容市貌管理的需要,将“户外广告设置”界 定为设置使用期较长、固定式广告设施的行为,设置临时性广告设施的行为,设置招牌设施的 行为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行为等四类。户外广告从布局分区上,户外广告设置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集中展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声、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 或者建筑物形象的;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在危 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在城 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 广告的其他情形。《办法》还规定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据了解,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公告载明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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