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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法律

2018-03-24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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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5年3月21日,刘某、肖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约定刘某、肖某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102号房屋,总价款为110万元,预计在2006年12月底交付,双方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换签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商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刘某、肖某向A公司交纳了购房款90万元;2005年6月15日,刘某、肖某支付了剩余购房款2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后刘某、肖某发现102号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且已经被债权人申请查封。

2013年,刘某、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要求A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A公司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共计4325600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应当解除,但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数额过高,应予酌情降低,因此判决A公司返还刘某、肖某110万购房款及利息,并另外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状提醒: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又将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同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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