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购房,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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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甲男与乙女谈婚论嫁,双方办酒席结婚,而在结婚前的一段对话,使这件琴瑟和鸣的事变的扑朔迷离。乙女要求甲男买房子,并且要付全款,而男方考虑父母而不愿意,双方一番争吵,以男方对不起,谢谢你对我的好而结束。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许多女性将男方拥有独立的住房作为择偶的重要物质条件。同时,又因离婚率不断上升,男女之间谈婚论嫁,往往会提前对一方的婚前财产(主要是价值较大的房产)进行约定。

【杰睿说法】

        对于乙女在婚前要求全款买房,所买的房子,真的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吗?对于以贷款方式或一次性付清方式购买房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不同情形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商品房权属分配问题进行探讨。我们对案例进行解析,上述案例中男女双方各自所持的观点应该如何做法律分析呢?

【1】贷款购房中,在此列举常见的三种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那在离婚时,该产房应如何进行分配呢?离婚房产分割,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房产的首付款为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无约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贷仍未付清的,则视为取得房产人的个人债务。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离婚的,因该房产产生纠纷的,夫妻双方应如何分割该房产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只登记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的分割。

       (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双方没有对房产有相关约定的话,双方父母的出资额相当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房产分割,婚前或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只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义下。双方父母的出资看作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夫妻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财产。

【2】全款购房的情形。

        若男方父母同意全款买房,那么对于购买的房屋属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仅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此房屋就属于男方一人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后如若离异,这房子也是不参与共有房产分割的。

【杰睿建议】

        从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我们还是建议女方采纳男方的观点,接受贷款买房这一提议。当然,如果女方还有顾虑,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约定婚前财产,解决好买房问题。正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守护好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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