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胜诉是对事实和民意的“双杀”

浩俊

2018-08-09 0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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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胜诉是对事实和民意的“双杀”

(原创)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胜诉是对事实和民意的“双杀”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2016年8月,西安市民陈女士一次性支付166万余元通过内部认购的方式购买了紫杉庄园房屋一套。两年后,在房价飞涨的背景下,开发商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该案已在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6月8日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消息传出以后,舆论几乎一边倒,既指责开发商的无良无德,恶意损害购房者利益,也指责法院的罔顾事实,一屁股坐在开发商一边。

虽不能说这是现代版的《葫芦神判糊涂案》,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法院的判决,似乎都是有依据的。但是,如此死板地套用法律条文,是不是就一定能够站得住脚,就可以认为是执法有据、事实清楚呢?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假如一个人面对不法分子在损害群众利益,甚至会造成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损失,及时出手制止,并因此造成不法分子死亡,是否也要追究刑责,甚至判处死刑呢?我想,法院一定不会,不仅不会,还要褒奖其见义勇为。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事实更为重要,而不是只要致人于死就是犯罪。而从本案来说,明摆着开发商是有错在先,明知无证销售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并在有关方面已经责令其整改的情况下,仍然在大肆宣传和销售房子,就算合同无效,损失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而不是购房者。法院有意忽略这方面的事实,很显然是对事实的罔顾,对名义的不尊重,甚至不排除有某种利益关系。

我们要追问的是,既然法院能够做出合同无效的判决,那么,开发商的行为算什么?开发商将12位居民的钱占为已有,又算什么行为。抢劫?非法集资?不然,12位居民的钱怎么能够到了开发商手里。对这个事实,法院应当确认。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仍然要一屁股坐在开发商一边,认为开发商既不是抢劫,也不是非法集资,那么,如果12位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他们的屋销售款被开发商占用两年,给自己投资带来的损失。譬如要求按房款的5倍以上赔偿,法院会予以支持吗?估计法院一定会站在开发商一边,认为12位居民提出的是无理要求。只是,面对开发商的无理要求,为什么法院能够不顾一切地做出判决呢?除了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之外,难道真的没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吗?真的可以不顾事实吗?

再退一步讲,如果没有12位购房者的房款,开发商极有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成为半拉子工程。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也不少见,法院为什么不考虑这方面的原因,而做出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呢?

一个法律事实非常明确的案件,就因为可以套得上某一法律条款,就做出不顾事实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怎么说也不可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其可产生的后果,不仅会对开发商、市场的诚信度产生伤害,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会对法律的公信力带来伤害。甚至可以这样猜测,开发商在有关方面下令整改的情况下,仍然不去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可能受到了某些司法机关人员的暗中帮助,因而故意不去办理。因为,按照规定,只要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的,仍然可以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开发商没有这样做。所以,建议有关方面介入调查,看看有没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此前已经与开发商有某种默契,或者早就达成了“共识”,成为“一家人”。开发商能够想出这样的主意,决不是自己有多么高明,而是背后的人更懂得怎么处理。譬如相关法官起诉前有没有与开发商已经有过交往或交流。如果有,就是勾结,就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总体上讲,这起案件的判决,不是一件扬善除恶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违法者违法,鼓励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广大居民,且能够获取巨大利益,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全力支持。这样的判决,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效应,甚至可以说无任何正面效应。面对这样的案件,法院不能死套法律条文,而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民意。否则,较后一道防线也失守了,广大居民到哪里去维护权利、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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