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房屋被征收,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北京房产律师徐浩

2018-03-20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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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6年11月,原告王某将其在老城区所有的一套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面积80平米的房屋以18万元卖给陈某。双方在签订卖房合同当日后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在当日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签订合同时,该地新建商品房均价为3700元/㎡。2017年2月,该市老城区大改造,当地政府以45万元的价格征收了该房屋。王某见状认为自己当初卖房价格太便宜,吃亏了,遂至法院起诉,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分歧】

  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排名前列种观点认为,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房屋买卖与征收时间间隔不长,但前后金额差距巨大,对王某有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若该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要求撤销。

  而何为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 陈某并不具有优势,涉案房屋为建于上世界八十年代的老房屋,该房屋的价值不能以当时新建商品房价值相等计算,但并不明显低于当时老房子的市场价格。双方当事人在买卖该房屋时遵循了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买受人陈某也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未使王某利益严重受损,未有显失公平。

  综上,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吴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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