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两限房后丈夫去世 妻子携子诉开发商要求退房退款获法院支持

北青网

2018-03-30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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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购买两限房后丈夫去世 妻子携子诉开发商要求退房退款获法院支持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徐焱)夫妇二人买房,不料丈夫王某在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前去世,妻子张女士及其子王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3月30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40余万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原告张女士及其子王先生诉称,2013年,张女士配偶王某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夫妇二人为此支付购房款合计40余万元,房屋于2014年交付。但在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前,王某去世。根据政策规定,王某应退还房屋。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被告某开发商公司辩称并提出反诉,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及房屋折旧费、该房屋的印花税及刷卡手续费共计12万余元,在原告的购房款中扣除该笔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购房款同意退款。专项维修基金被告是代收代缴,已经于2015年将维修基金交给北京市住房资金理管中心,原告应当向其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现均主张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其已收取的购房款,原告亦应返还涉诉房屋并协助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撤销手续。关于专项维修基金,确为被告收取,亦应返还。关于被告某公司要求原告张女士支付违约金、折旧费、印花税、刷卡手续费的反诉请求,其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应为购房人因自身原因退房的情形,与本案中王某死亡后因政策原因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导致的合同解除具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购房人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被告的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原告协助被告办理网签撤销手续,被告开发商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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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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