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制订并出台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其中,补充耕地资金收支办法表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增减挂钩指标调剂资金收支办法明确,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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