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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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是典型的人生赢家,早年做生意发了财,在东城区买了一套两进的大四合院,后来房子升值了,老王坐拥好几亿资产。

老王与妻子相继去世,双胞胎儿子王建国与王建军继承了大四合院,并分家析产,兄弟俩经过协商书面约定,前院6间房和穿堂分给王建国,后院5间房和院里的石榴树分给王建军。因该四合院只有一个正门,王建军每次回家都要从王建国前院东侧的穿堂经过,王建军感觉非常不便,想在后院的围墙上开一个门,但是东城区正在严查拆墙打洞,一时也无法动工。

后王建军出国工作,就将后院5间房出租给了小李。王建国觉得小李每天从自家穿堂进进出出非常影响生活,就要求小李支付通行费。小李觉得自己租房已经花了不少钱了,拒绝支付通行费并要求王建军出面协调,王建军去跟王建国协商处理此事,王建国觉得弟弟是胳膊肘往外拐,不仅替外人说话,还抹了自己的面子,一气之下,就将王建军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通行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建国王建军二人已分家析产各自继承前后院,并形成相对封闭的两个院落,且协议约定了穿堂归王建国,但由于该四合院只有一个正门,王建军若想正常出行,必须从前院穿堂通过,且王建军之前已经通行了近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物权法》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原被告虽然已经析产,原告取得穿堂的所有权,但原告作为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对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理要求应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故原告应对被告的出行提供相应的便利,其要求被告支付通行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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