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认证时丢失,如何处理?

南靖国税

2018-03-05 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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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单位统一给员工安排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二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排名前列条排名前列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问题三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 号)排名前列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证券期货领域中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四

自然人个人成立的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公司合伙成立合伙企业,各个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五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时丢失,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六

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七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存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征税方式,购进的同时用于这两种计税方法的设备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购进的设备可以抵扣。

问题八

通过涉税查询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状态,那么该商家的手撕通用发票是否不能作为报销发票?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因此,纳税人在“注销”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申报清税。纳税人在“注销”以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果您查询发票,发票是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账报销问题请参考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问题九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问题十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一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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