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能否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时完成遗产继承?

北京房产律师林焜

2018-03-13 1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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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事人陈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各项遗产,现当事人陈某及其母亲欲继承该笔住房公积金,但陈某的奶奶至今未被告知儿子离世的事实。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在陈某奶奶不知情的情况,当事人陈某及其母亲是否可以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继承。

关键字

继承  公积金  法定继承

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某的父亲于两个月前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遗产。陈某的父亲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陈某、陈某的母亲和陈某的奶奶。由于陈某的奶奶身体状况不佳,故至今未被告知儿子离世的事实。现陈某和其母亲欲继承该笔住房公积金,但陈某担心如果告知奶奶父亲离世的消息,奶奶可能因无法承受打击而突然离世。此外,由于陈某的大伯未出席陈某父亲的葬礼,陈某和其母亲不希望其大伯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但倘若奶奶此时离世(奶奶共三个儿子),大伯即可继承奶奶的遗产(包括陈某父亲的遗产中属于奶奶的份额)。陈某因而前来法援,希望寻求在其奶奶不知情的情况下继承其父亲遗产的途径。

争议焦点

       1.在一位法定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可能完成继承?

       2.假如当事人的奶奶此时去世,依照法定继承,当事人较终可继承的其父亲的公积金份额是多少?

      3.有何对策可以不让当事人大伯在当事人奶奶去世后分得原属于其父亲的遗产?

案件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公积金继承的程序问题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取消了继承中强制公证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公积金继承公证没有了强制性要求。那么,办理公积金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排名前列,由所有继承人写下遗产继承协议书后共同到公积金管理处办理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43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之规定,遗产继承协议需依照法律规定,全部继承人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且系所有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奶奶做为法定继承人之一,这份遗产继承协议必须包含其真实意思表示,即获得其认可。那么告诉陈某奶奶其儿子已去世的事实就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到公积金管理处办理提取公积金。那么陈某是否可以在公证时宣布其奶奶放弃继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5条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应当审查被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并询问当事人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倘若当事人隐瞒、遗漏继承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表明,首先除非陈某奶奶放弃继承公证,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且必须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到场接受审查询问;其次,陈某不得隐瞒其奶奶身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亦不能在其奶奶不知情时代替其奶奶宣布放弃继承权,否则将承当法律责任。

       第三,如果继承人无法就继承协议协商一致,应当先到法院起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再办理继承手续。那么是否可以在陈某奶奶缺席庭审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确认继承权并完成遗产分割呢?从程序上看,陈某奶奶缺席庭审不会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也并不影响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但就实务而言,首先,走诉讼程序需要的时间比较久,无法满足陈某尽快继承公积金的需求;其次,就这个案子而言,法定继承人间对遗产分割不存在异议,提起诉讼只是为了避免让陈某奶奶得知儿子去世的消息,故法官不一定会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可继承的公积金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首先,二分之一的住房公积金归属于陈某母亲,属于陈某遗产范围的应为剩下的二分之一。根据《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排名前列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与子女,因而陈某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陈某母亲、陈某奶奶及陈某。故陈某母亲、陈某奶奶及陈某分别继承陈某遗产范围内公积金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陈某母亲拥有公积金总数的三分之二,陈某奶奶及陈某各自拥有公积金总数的六分之一。

       假如陈某奶奶此时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奶奶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11条之规定,陈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针对奶奶所拥有的六分之一公积金,陈某的大伯、二伯和陈某分别继承陈某奶奶遗产范围内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陈某的大伯、二伯将拥有公积金总数的十八分之一,陈某将拥有公积金总数的九分之二。

建言献策

       针对当事人不希望其大伯分得其父亲遗产的诉求,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当事人陈某的奶奶可根据其自身意愿立下公证遗嘱,如在遗嘱中表明其在陈某父亲遗产中的份额不分予当事人陈某的大伯。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父亲还留下一处房产,那么当事人的奶奶对于这处房产也有继承权。奶奶去世后,倘若按照法定继承,该房产中属于奶奶的遗产份额将被分给当事人陈某的大伯、二伯。因此,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大伯、二伯争夺房产,从而使当事人及其母亲陷入被动地位,建议当事人奶奶在遗嘱中将该房产中属于奶奶的遗产份额分予当事人。

相关法条

1.《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排名前列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7.《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作者:钱麒屹

来源:华政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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