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立据称将房子过户至前情人之子名下 法院驳回对方过户请求

北青网

2018-08-09 12: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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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与前情人及其子张某签订多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为此,王先生不仅出具了多份内容相同的承诺书,还与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办理了网签。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近日,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过户房屋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自己和王先生于2016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将其名下坐落于通州区某号房屋出售给自己,2017年8月双方又对于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订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王先生应当于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对方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其义务,故起诉”。

被告王先生则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想通过假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补充协议是自己在受到张某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现本人因重婚罪和伪造证件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第三人李女士(原告之母)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偿还第三人的借款300万元转化为购房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第三人向被告支付的钱款数额与《补充协议》载明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且已支付的款项尚存争议,故对于原告所称已付购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基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原告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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