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中心发文 控房价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04-02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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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停止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可贷款额度=借款人账户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且不超过较高贷款额度和还贷能力。(缴存时间系数为:缴存时间满6个月至24个月的为1;满25个月至36个月的为1.2;满37个月至48个月的为1.5;超过48个月的为2。)

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账户余额。

四、继续实行贷款放款轮候制。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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