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运河区小朱庄村违法占地建住宅被责令退还 并恢复土地原状

搜狐焦点沧州站

2019-08-10 09:06:44

购房群

买房如何避坑,加入购房群,看看他们怎么说

立即进群

今日,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国土资运南罚字【2019】第028号)》,通报1起土地违法案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个人,被处以责令拆除、退还用地等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者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为公告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国土资运南罚字【2019】第028号)

朱凤海:

本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运河区小朱庄村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运河区小朱庄村集体土地339.2平方米建住宅,该地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6、地类及规划情况认定意见;

7、违法责任人身份证复印。

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给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9.2平方米土地

2、 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在勇

电  话:5507210

地   址: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北大道32号

全部
报名成功
稍后会有专业的置业顾问联系您
返回楼盘

频道导航

返回首页

看房小程序

APP下载

电话拨通后,请您手动拨打分机号

确定拨打电话

电话号码:

分机号:(可能需要拨分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