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城市形象,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拟对荷花池区域内剩余5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主体为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四至:东至建设大街,西至清池大道,南至解放路,北至新华路(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本次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还对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对于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还给予奖励与补贴。
现将《荷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5日),在此期间,可以用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具体通告如下所示:
附件:
沧州市荷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城市形象,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拟对荷花池区域内剩余5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补偿补助标准,制定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四至:东至建设大街,西至清池大道,南至解放路,北至新华路(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居民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分别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住宅平房“标本房屋”沧州市私字第16057号,土地面积为115.86㎡,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38.78㎡,西房29.42㎡,预评估总价格为786921元。
五、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选出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货币补贴、其它补偿等。
2、产权调换
(1)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及其它补偿等。
(2)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的住宅楼(位置、户型、楼层价格见附表)。
(3)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由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如下:
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户内普通木门,墙面刮白、卧室、客厅混合砂浆抹灰、水泥亚光地面,卫生间和厨房间墙面砖镶至屋顶,洗手盆、菜盆、坐便器安装齐全。
(二)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等,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或合法占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6个月计算。
4、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共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补偿,由本区域征收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三)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办完交验房手续,由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区征收办计算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结算:
①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超出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金额,超出部分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
②被征收人每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全部进行产权调换后,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多购买20㎡以内房屋(含20㎡),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多购房款待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由被征收人与竞得本区域土地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结清。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签约时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八、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买卖未过户和继承、赠予房屋的处置。对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通知抵押权人协商解决。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协商不成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九、奖励与补贴
1、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给予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的空院每平方米400元奖励。
3、在确定提前搬家期限内,被征收人提前搬家腾空房屋,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提前搬家奖励,即搬即验即奖。此项不参与产权调换。
十、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区征收办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一、其它规定
(一)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提起诉讼,并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