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热门片区房屋征收即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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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09: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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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经达纺织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该方案已通过市征收部门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了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    

运河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区域公布《经达纺织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30天,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经达纺织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经达纺织厂区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东到朝阳大道,西至规划路,南至塞纳左岸项目,北到棉纺厂小区(不含已征收地块)范围内的现有房屋。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报名参与的评估机构中由被征收人选定。

四、房屋认定

1、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土地证、房产证和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2、在合法用地范围内,企业因生产、办公需要建设房屋,按附属建筑认定补偿。

五、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经达纺织厂区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后与区征收办进行结算。

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益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签协议搬迁奖励、自行安置补助奖励等。

1、土地使用权益价值补偿:被征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益价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价值及精装修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机械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其它房屋搬迁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

4、临时安置费补偿:参照住宅标准,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

5、附属物补偿: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5天。

七、奖励与补助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围内房地产价值5%的奖励。

2、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每平方米300元自行安置补助。

八、协商签约

在本方案征询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无异议同意征收,评估机构对现有房地产进行评估后,区征收办可与被征收人按评估结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九、相关规定

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单位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单位法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存在纠纷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办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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