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沧州市区7月1日起施行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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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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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沧州市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到,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较新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

特级1.80元/月.平方米、一级1.25元/月.平方米、二级0.95元/月.平方米、三级0.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达不到三级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同意,协商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三级基准价的70%。

根据新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按照规定,本办法下发前已执行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继续执行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为止。需要执行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的,应当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的下一合同收费期开始,新旧标准和基准价的调整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以下为通知全文:

信息来源: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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