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建厅发布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通知!严查13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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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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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房地产中介贯穿在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在我国尚属年轻行业,在利益驱使下,还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既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行业秩序。

为持续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几年多次发起专项整顿工作。此次行动,要求全省各地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含销售代理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从业人员的销售、租赁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尤其对有投诉举报的,要重点整治。

主要整治查处以下13种行为:

1.未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2.发布虚假、违规(租售)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误导群众租房、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3.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或者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8.不具有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不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订金。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

11.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12.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3.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1月份,各地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入“黑名单”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强调,各地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近期统一公布各地举报电话。

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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