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月1日起,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将有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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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08: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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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贷款买房的较佳方式,公积金因为利率低,利息少,一直受到广大购房者的关注。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从11月1日起,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又将用来新的调整,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9月26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中,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异地转移职工贷款缴存时间、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规定等方面的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规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规定执行。

具体有哪些调整?

一、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

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二、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

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三、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

(一)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

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的规定。

文章来源:特价房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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