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孩子能和亲生孩子一样继承养父母的房产吗?

淘房惠

2017-09-03 2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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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先生提问

向小淘哥提出这个问题的冯先生现年48岁,人到中年,刚刚失去敬爱的老母亲,现在却因为房子跟弟弟起了争执,提起这件事,冯先生满是无奈。

冯先生其实并不是妈妈冯老太太的亲生儿子,而是冯老太太在四十年前收养的孩子。四十年前,冯老太太因多年未能生育和前夫产生矛盾离了婚,离婚之后收养了刚刚8岁的冯先生,后来冯老太太在工作过程中结识了第二任丈夫王老先生,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小王。

前几年,王老先生因病过世。因为担心在自己去世后孩子照顾不好冯老太太,王老先生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冯老太太,其中包括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房产,即冯先生和弟弟小王分别成家以前与父母一起居住的房子。

前不久,冯老太太也因急病去世,因生病后一直处于不清醒的状态,并且从发病到去世的时间很短,她并没有立下什么遗嘱。冯老太太留下的遗产包括几万元存款,再就是这处继承自王老先生的房产。

处理完丧事后,冯先生兄弟两人商量遗产的问题。这时小王提出,冯先生只是养子,无权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出于“道义”他愿意从母亲留下的存款中取出两万元给哥哥冯先生,剩余存款和该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房产则由小王继承。

冯先生觉得,他自幼被冯老太太收养,两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几十年共同生活,早就如同亲母子一般,即使成年结婚后冯先生也经常携妻带子回家与冯老太太共享天伦,母子感情深厚,再者,自己结婚之前户口一直和冯老太太在一起,自己在法律上也是冯老太太合法的养子,且从被领养开始就随了冯老太太的姓,这么多年父母生病时自己也都尽了孝道,怎么就不能正常分割遗产了?

对冯先生来说,最让他伤心的不是分不到钱或房子,而是弟弟小王的做法分明是不承认自己这个哥哥。

小淘哥说[法]

为了帮冯先生出主意,小淘哥特别查找了相关法律,并咨询了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排名前列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冯老太太与冯先生之间早就成立了真正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该关系与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法无异,冯先生享有和冯老太太生子女(弟弟小王)一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冯老太太并未立下遗嘱,因此其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排名前列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综上分析,小淘哥认为,小王觉得养子女无权继承遗产的观念是错误的,冯先生与弟弟小王一样属于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完全有权与弟弟小王共同继承冯老太太留下的遗产。如无特殊情况,冯先生与小王应当均等分配并继承遗产,包括该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

小淘哥不想恶意地去想弟弟小王是不是“见财起意”,觉得房子值钱不想分给哥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谈到房产这样大宗的财产,大家往往会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了解的,和房子有关的问题,不管大问题小问题,或者想租/出租房子、买卖房子都可以来找小淘哥,不管你有啥难题,小淘哥一定都会尽心尽力帮大家想办法,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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