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7部门联合严打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 楼盘这些行为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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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15: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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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高价车位、茶水费买房、拒绝公积金贷款等现象成为刚需买房路上的绊脚石。近日记者从长沙市住建委了解到,4月16日—5月16日,长沙7个部门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打击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长沙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等7个部门联合实施。由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联络办公室(设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旨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因此,将重点打击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管,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中介两个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据市住建委副主任胡汉清介绍,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范围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房地产销售楼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查处房地产销售、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去年以来出台的“3﹒18”“5﹒20”“9﹒23”新政以及长政办函〔2017〕144号、长政办函〔2017〕148号、长住建发〔2017〕172号、长住建发〔2018〕28号等系列房产调控相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长望浏宁四县(区、市)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专项检查行动情况于5月18日前报送专项检查行动联络办公室。

“检查中要做到依法文明执法,做到法规宣讲在先、教育在先,要善于分析发现问题苗头并及时制止,落实监管职责。”胡汉清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采取曝光、记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措施从重处理。

相关链接: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销售市场

1.市住建委检查下列行为:

(1)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未在售楼部公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确认书、楼盘表、测绘报告(含分摊方案)等相关信息的;商品房交付时未提供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确认书、楼盘表、测绘报告(含分摊方案)给业主造成面积纠纷的;

(2)未取得预(现)售许可证(备案)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的;

(3)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的;

(4)未及时为购房人在线打印合同文本,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手续的;

(5)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合同约定的预售购房款缴入监管账户的;

(6)将已售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

(7)其他违反住建领域相关法规的。

2.市发改委检查下列行为: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标示信息不全的,未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其他因素的;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的;

(2)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实行“一套一标”,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

(3)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5)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

3.市工商局检查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2)合同欺诈等违法的;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

1.市住建委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且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方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

2.市发改委检查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5)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

3.市工商局检查下列行为:

(1)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主体资格准入(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2)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

(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的;

(5)其他违犯市场秩序经营的。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

5.市公安局检查下列行为:

(1)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的;

(2)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的;

(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

6.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税、逃税的;

(2)其他违反税法的。

(三)各单位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对存在涉及应当由公安、国税、地税等其他部门处理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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