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根据《规定》,6月1日起,全省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违者将面临最高五百元的罚款。
《规定》不分章节,共18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部门职责,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自治组织、公民的义务,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法律责任等。
《规定》明确,禁止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包括:
●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 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 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 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 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 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 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等。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将予以处罚,具体为:
●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并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
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王岳红介绍,本法规在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不少制度都带有创制性。如:城管部门可以依法与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签订共建共治协议,共同治理本责任区内的随地吐痰行为;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宣传监督;探索建立环卫工人、交通协管员参与随地吐痰监管机制等。
来源:大同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