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德州政府网

2017-08-28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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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房产管理中心了解到,德州印发通告,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申报公租房准入条件。通告中对三大类家庭及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的条件做了详细说明。

附: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的通告

根据德州市民政局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德房政发〔2017〕2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放宽我市中心城区(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申报公租房准入条件。现将放宽后的公租房申报条件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2m2。

二中心城区城市新就业职工(指18至35周岁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未婚或离异(丧偶)且没有子女,已经就业并有比较稳定的收入;

(三)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只有一套住房。

70周岁(身体健康)以下非新就业大龄未婚或离异(丧偶)人员,没有子女或子女已结婚的,按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而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条条件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三中心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指户籍在中心城区之外,但在中心城区之内就业并居住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2m2;

(二)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已在中心城区进行就业登记。

既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又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进行就业登记的,可通过担保人担保或承诺缴纳3倍租房押金的方式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

欲来中心城区就业但苦于无住房的准外来务工人员,可先参照此规定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解决住房,再实现在中心城区就业和居住。

与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管就业与否均可随外来务工人员一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东邻)三楼房产管理中心公租房窗口

咨询电话:2265608

为提高德城安居苑公租房入住率,尽快达到供暖和供气要求的较低入住率,2017年12月底前入住德城安居苑公租房的免缴半年房租。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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