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然而,我市中心城区有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在未向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我中心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切勿委托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
欢迎广大消费者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自身权益出发,积极向我中心举报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我中心将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举报电话:0534-2265643
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2020年3月31日
来源: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