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调整较低工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福建省月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将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其中:执行排名前列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8.4%,年均增幅3.3%。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参照月较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6.6%,年均增幅2.6%。
福建省月较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福建月较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来源:综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