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租赁住房有了建设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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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

为推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方式,发展了一些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从“一套房”到“一间房”“一张床”的多层次租赁住房布局,有利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但在调研中,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郭景介绍,“特别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无法受理。这个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都是由旅馆、酒店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项目,在适用的标准中增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这可以在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院院长赵钿说。

但是,《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房间采光和通风,而相对于旅馆的短期临时性住宿功能,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租住人群居住时间普遍较长。因此,《通知》规定,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居住安全,对于将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通知》也强调了几项基本条件:首先,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保证满足长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其次,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这两类土地上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为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租赁需求,《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据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标准适用相关工作,规范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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