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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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3日在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由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就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实现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目标。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25.72万套、2162.56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安置15.94万套、1250.9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80个,5.93万套、693.43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房3.85万套、218.19万平方米。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8.9万户次、1.7亿元。

二、采取措施

针对我市棚户区(城中村)相对集中、中低收入人群分布较散的现状,我们通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全力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严格落实商品住房配建政策、积极筹措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等措施,初步建立起回迁安置房为主,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补充,租赁补贴兜底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是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配套政策,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财政补助、土地优先供应、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建立起市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保障性住房有序建设、规范管理。

二是大力实施棚改“暖心工程”,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城中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改造模式,本着“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整体改造、完善功能”的原则,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采取单独选址为主、与商业开发相结合为辅的方式,累计建设回迁安置房12.32万套、1250.94万平方米,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3.62万户。同时,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同步推进新建回迁安置小区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城市宜居水平明显提升。

三是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得到有效保障。严格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38483套、218.19万平方米。其中,集中建设7个小区、34975套;商品住房配套建设3508套。已分配入住35984套,其余2499套计划12月底前进行公开摇号分配。同时,通过“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实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运行,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发放租赁补贴1.7亿元,基本实现中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

四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资金瓶颈得到有效解决。截至目前,我市共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405.31亿元,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88.16亿元(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48.5亿元,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39.66亿元);通过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融资316亿元,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回收机制,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向具备条件的保障对象出售公租房559套,回笼建设资金1.15亿元。

五是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公租房精准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及查询系统、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坚持社区、街道、辖区“三级审核”,准入条件、申请人、分配结果“三榜公示”阳光操作,确保承租对象全部符合保障条件。严格实施“一审一查”(年审、入户核查)制度,及时掌握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清退。目前,共清查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413户,共清退410户,其余3户正在履行司法程序。

六是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群体住房需求得到妥善解决。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为重点保障群体分配公共租赁住房2927套,其中环卫工1586套、公交车司机558套、教师300套、交通辅警405套、消防员50套、市级劳模28套。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开展大学生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由内蒙古保障房公司负责承建大学生住房11栋、1649套,大学生公寓8栋、1500套,满足试点区域大学毕业生(应届或往届3年以内)住房需要,为我市引进人才提供良好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虽然我市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但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期盼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工作还需加大力度。比如,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机制还未建立;部分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商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公租房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违规转租等行为还时有发生,等等。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坚持不懈地解决好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一要科学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增长速度,按照“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深入分析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计划,稳步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回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助等方式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需求。2021年计划投资115.8亿元,改造棚户区21个;计划出让住宅用地约2500亩,按照容积率2.0、配建比例3%测算,预计配建公租房10万平方米。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实现动态保障、良性循环。

二要着力构建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投入机制。遵循“谁投资、谁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制定出台贴息、规费减免等支持性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采取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注入一定资金等方式,扶持市属国有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维护工作,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继续执行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配建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探索建立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熔断机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时,土地出让价格增幅超过一定比例的,竞价方式调整为竞公租房配建,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三要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配套。以保障对象满意不满意为出发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租房周边交通、医疗、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保障对象出行、就医、上学等必要需求,逐步实现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环境宜居,真正做到惠民、便民、利民。

四要切实规范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建立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辖区政府监督、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机制,不断提升保障性住房监管水平。健全公安、住建、民政、税务等部门系统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平台,将大数据技术运用于资格审核、公开摇号、配租发放和租后管理全过程,全面真实准确掌握申请人、承租人住房和经济状况等信息变动情况,坚决杜绝违规转租和空置现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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