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5、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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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1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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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16号公告

(2020年2月16日)

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疫情传播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哈尔滨市辖区内的私人诊所暂停营业,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二、自即日起,取消2020年2月4日市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第8号公告中排名前列条“关于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三区和九县(市)进一步加强人员流动管控中‘出本区县(市)人员,出城前必须进行体检,由区县(市)指定医院提供健康证明方可外出’”之规定。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15号公告

(2020年2月16日)

为了遏制哈尔滨疫情增长势头,当前迫切任务是要较大限度发现潜在传染源。现就进一步组织开展潜在传染者排查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市排查的潜在传染者主要是:有发热(体温≥37.3℃)、乏力、干咳症状人员;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到医院(含线上,下同)、诊所和村卫生室诊疗发热、咳嗽的患者;到药店(含线上,下同)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的人员;其他有风险的潜在传染者。

二、鼓励潜在传染者主动向所在区县(市)卫健局申报,及时接受诊疗。凡主动申报者,由医院优先安排治疗;如隐瞒不报,导致他人感染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所有医院、诊所和村卫生室对前来诊疗发热、咳嗽的患者,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要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市)卫健局。

四、所有药店对前来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市)卫健局。

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对出入车站、高速路口、机场的过往旅客逐人排查,发现有发热、乏力、咳嗽症状人员,要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排查点所在区县(市)卫健局。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金融企业,下同)负责排查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如发现潜在传染者,要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市)卫健局。

七、区县(市)负责排查辖区内居民(村民)和宾馆旅客,如发现潜在传染者,要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市)卫健局。社区与所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交叉的,排查工作由后者负责。

八、鼓励广大群众向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潜在传染者,举报时要说明潜在传染者的姓名、住址、症状等情况,举报线索经诊断为确诊患者的(不含已登记的确诊患者),每人给予奖励2000元,并为其保密。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奖励较先举报者。

(稿源:哈尔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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