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 黑龙江公积金要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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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09: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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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提取范围:

九种情况可申请

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依据《办法》,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额度:

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提取的不应超过费用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

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凭证:

能联网核实提取业务信息的

职工不用重复提供

公积金中心应利用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联网核实提取业务信息的,不得要求缴存职工重复提供,并在本级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公积金提取受理条件和办理时限。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证书、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十)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由公积金中心核实申请人和配偶住房情况。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应提供符合当地公积金中心所需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供。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封存6个月后仍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提取程序:

缴存人网络渠道申请提取的

公积金中心将即时办结

缴存人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网厅、手机APP等网络渠道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审核,即时办结。

缴存人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即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

《办法》还明确: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当地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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