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资金审批权下放到各区 四种情况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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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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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通知》,从4月26日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安全评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等四种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需进行三次公示

依据《通知》,维修资金的使用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人)拟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分摊列支范围、付款方式、验收方式等事项,应急使用的使用方案还需附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确认意见。使用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应急使用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曰。

使用申请人持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应急使用申请除外)、使用方案、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维修资金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批划转或者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全额划转。分批划转的,使用申请人提交价款核定单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分批划转至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的通知。

维修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使用申请人提交工程验收单、结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等材料进行结算。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剩余款项或者全款划转至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的通知。

4种紧急情况可申请应急维修资金

《通知》明确,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确认并出具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安全评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二次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单项费用低于10万元可一次性表决

《通知》指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且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授权业主委员会分批使用维修资金。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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