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房展会相关政策及解读

淮北房地产交易网

2017-09-17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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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2017】1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8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发展,建设中国碳谷·绿金淮北,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目标,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精神,着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东部新城发展,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的原则,以政策激励和制度保障为手段,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和加快推动东部新城建设,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农民、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政策。

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县)城区购房并落户的,享受以下“四保一免三补贴”政策。

1. 保住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较高不超过5万元)。在东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再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较高不超过3万元)。对淮北市户籍农民限时自愿拆除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属地政府的,按宅基地面积再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已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已退出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 保入户。购房落户的本人、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均可进城落户,转为城镇居民。进城落户农民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3. 保就业。购房落户的本人及配偶可享受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优先推荐就业。

4. 保入学。购房落户家庭的子女可享受城镇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同等待遇。

5. 补医保。购房落户的本人、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转为城镇户籍后,根据参保条件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自购房落户第二年起,补贴2年个人应缴部分。补贴由落户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6. 补养老。购房落户农民本人、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均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购房落户第二年起,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较高200元标准,由落户所在地县(区)财政代缴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

7. 免学费。购房落户农民子女在县区就学,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由落户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8. 补利息。购房落户农民自主创业的,可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1年内由落户所在地县(区)财政全额贴息。

(二)农民、外来务工人员购房(不落户)政策。

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县)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较高不超过3万元)。契税全额补贴。在东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较高不超过3万元)。

(三)城镇居民购房政策。

城镇居民在东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较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购买家庭少有住房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全额补贴。

   四、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中农民是指具有在市、县城市规划区以外,在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或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淮北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农民由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政府及公安部门负责认定。

(二)本实施意见中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淮北市户籍的公民。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由所购房屋坐落位置政府及公安部门做出非淮北市户籍的认定。

(三)本实施意见中东部新城是指迎宾大道及合徐高速连接线以北、龙岱河以东、人民路以南、龙脊山山脊线以西以内的区域。东部新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

(四)个人或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购房奖励补贴仅限一套商品住房。享受本实施意见奖励补贴政策的商品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区域内的农民或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购房奖励补贴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分别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进城购房落户奖励补贴工作,宣传农民进城落户相关政策,制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年度目标、推进计划。

(三)明确资金来源。购房奖励补贴(不包括退出宅基地面积补贴)由市、县(购买房屋所在地)受益财政承担,实施细则由市(县)房管部门牵头制定。退出宅基地面积补贴以及“补医疗、养老、利息”由县、区受益财政承担,实施细则由县、区政府制定。以上实施细则于2017年5月底前在淮北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区)政府按月上报相关数据,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六、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方案》(淮政办〔2016〕18号)规定对进城农民、城镇居民购买住房补贴政策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已购买住房的且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继续按实施方案兑现)。

   七、本实施意见由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    策    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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