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二手房有“问题”,这可怎么办!

不舒服斯基

2019-03-01 08: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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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如何避坑,加入购房群,看看他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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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买房对于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普通老百姓来说每个人都会遇见,而对于一般人来说少说每平方米数千甚至数万元的单价,让不少购房者知难而退,转而将眼光投向二手房市场。

殊不知,有着一定房龄的二手房上演过人生的悲欢离合,并不一定都是岁月静好。那些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的二手房,到底是低价购入的“香饽饽”,还是心绪难平的“烫手山芋”?横亘在卖家、买家、中间人之间的,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经济利益、法律法规、情感需求、道德诚信等种种矛盾。

“这套房子我们买来是打算做婚房的!”张先生是个90后。2017年5月5日,张先生经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这套房子卖家要价60万,张先生觉得符合芜湖市场行情,当即拍板决定买下,当天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5月20日前另外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向银行贷款。

付完首付款,缴纳了中介费、房屋契税后,6月13日,这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了张先生夫妻俩名下。紧接着,张先生带领工人进入房屋,开始进行拆除作业准备装修。

6月底,张先生意外从邻居口中得知,半年前曾经有一位老太太在这套房屋中自缢身亡。惊闻这件事情,张先生当即停工,找到卖家要求撤销合同。遭拒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孟某夫妇、中间人吴某一并诉至法院,并告知银行停止放贷。

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原房主孟某夫妇,还有中间人吴某。“房子是我向吴某购买的,但是房子原来是登记在孟某夫妇名下的。”张先生表示,买房的时候吴某说她全权代理房屋买卖,而且事后也提供了公证书,所以他没有任何怀疑。

孟某夫妇则叫苦不迭。据他们陈述,这套房屋原本是老母亲一个人居住的,但老母亲深受病痛折磨,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他们怕触景生情,所以决定把这套房屋低价处理了。2017年5月3日,孟某夫妇与吴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这套房屋以43.5万元成交。为了怕出现纷争,孟某夫妇特意告知吴某,如今后卖房,需向他人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况。

签完合同后吴某却声称,这套房屋是买给表弟的,想过段时间再直接过户省税费,双方可以去公证处作委托买卖公证。孟某夫妇俩答应了,为了稳妥起见,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写明“因乙方吴某的个人原因,在原合同期限内无法完成过户……甲方已把其母亲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今后乙方再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任何人也应告知对方,如因乙方没有及时告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此后,吴某付清全部房款,孟某夫妇把房屋交付给吴某,唯独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两天后,吴某把这套房加价到60万卖给了张先生夫妻俩。因为是吴某全权卖房,孟某夫妇压根儿没见过张先生夫妻。

吴某承认,交易时自己没有把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情告诉张先生。不过吴某认为,张先生在买房屋时应当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张先生没有询问,自己也没有告知义务。

吴某辩称,“凶宅”是指房屋内部有凶杀案的房子,诉争的房屋不属于凶宅。吴某认为,即使这套房屋符合凶宅的特征,但这些都是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不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她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推动银行继续放贷。

对于传统习俗,并非一味的去其糟粕,还要考虑到国人的文化与道德认知,忌讳“凶宅”是一种心理体验。中国人讲究风水,追求幸福安宁,而“凶宅”往往和血腥、暴力、恐怖联系在一起,一般人会对其避之唯恐不及,“凶宅”应该视为商品房的重大瑕疵,其交易价值必然下降。实际生活中,并不排除有人对此无所谓,甚至乐意捡便宜低价买入,但这必须建立在其充分知晓房屋全部情况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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