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有1000余户家庭申请杭州市本级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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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08: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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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杭州市本级公租房自9月25日开始申请以来,杭州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全力做好申请受理、政策咨询工作。截至目前,共受理公租房申请家庭1000余户。

  杭州市住保房管部门提醒,今年公租房受理不设截至日期,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今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

  受理对象及条件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及期限

  保障标准

  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8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较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较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每平方米补贴48元/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平方米补贴60元/月。

  保障期限

  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申请。经区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保障期限和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

  保障形式调整

  原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保障形式调整为货币补贴。受理通告发布前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除外。

  1、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可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预登记申请。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仍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自未纳入选房范围之日起开始轮候,轮候期为一年。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轮候期内选房的,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3、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4、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其他

  (一)自受理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及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按照本通告的保障受理条件提交保障资格续审申请。

  (二)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详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四)《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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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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