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房产,会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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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6: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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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

即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房产

那有其他导致房产归属变化的情形吗?

案例1

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所有,而房款大部分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事过一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其配偶拿着赠与公证书索要该房产,并要求马小姐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马小姐却因经济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

赠与公证,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排名前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赠予是被法律认可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赠与人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2、办理了相关手续: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3、特殊情况是《合同法》排名前列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二,公证本身不改变赠与的法律性质,只是加强其效力。

赠与后反悔是否合法?

赠与是赠与人单方面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行为。除了《合同法》排名前列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外,在赠与成立前,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其撤销也应该经过公证。

如果这起案例没有调解成功,马小姐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赠与房产部分,马小姐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其应当尽快撤销其公证赠与。但张先生为马小姐所付的购房款,一般而言,在张先生与配偶没有婚前财产的约定,该行为又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话,那么张先生所付的购房款有部分其实是涉及到无权处分的。而配偶现在的态度是不追认的,则马小姐应该退还该部分购房款。

正确的房产赠与的流程应该是怎样的?

排名前列,确定房产的原所有权人

第二,签订赠与合同,注意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的时间、相关税费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交付时间。建议尽量办理公证文书

第三,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办理房屋交付

案例2

1983年1月,蒋某振与余某芳登记结婚后共同收养蒋某(已成年)为养女。蒋某振原有住房被拆迁后取得安置房一套(本案讼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蒋某振),应补超面积补差款1.9万余元。1997年11月13日,蒋某振、余某芳、蒋某、兰某卿(余某芳之女)达成家庭协议,约定:由蒋某承担房屋补差款,房产权归蒋某所有;兰某卿来此房居住照料两老去世为止。蒋某当即给付蒋某振2万元。2001年余某芳去世。2004年10月,蒋某振又与廖某会结婚,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蒋某振的生活一直由廖某会照料。2006年6月27日,蒋某振立公证遗嘱:讼争房屋由廖某会一人继承。2009年10月7日,蒋某振死亡,廖某会办理了丧葬事宜。现廖某会无其他居所,仍居住在讼争房屋内。

后蒋某与廖某会对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蒋某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廖某会搬出。

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排名前列,收养关系不成立,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本案中,蒋某被收养时已成年了。

第二,蒋某振与蒋某之间达成的应该是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一种双务的、有偿的、附条件的协议。

被告的房屋继承是否合法?

如果蒋某振没有其他排名前列顺位的继承人,律师认为,廖某的继承是合法的

原告争取房屋继承是否合法?房屋补差款是否为有效依据?

律师认为,在蒋某既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又没有履行蒋某振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其争取房屋继承权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房屋不差价款可作为债权处理。

本起案件,正确的房屋继承流程是什么样的?

排名前列,确认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遗嘱,若都没有,则确定法定继承人以及相应的比例,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分配或者倾斜性考虑。

第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办理归属过户手续,需要注意:

1,确定房屋的权属争议状况。比如是否有抵押,查封,租赁,物业费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2,若为买卖关系,需考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3,明确产权变更手续及相关税费的承担。

4,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5,完成房屋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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