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配套费”办法征民意,开发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齐鲁壹点

2018-10-07 16: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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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济南市拟对拟对《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发﹝2003﹞3号)进行修改,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资料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济南市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济南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评估并出具意见后,据本办法单项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

对于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的非住宅单项供气建设项目,供气专项配套费按照设计用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00元/Nm3/h。

同时,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意见征集截止到10月12日,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czfsj@163.com,邮件主题标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B210市非税局征管一处,邮政编码25009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刘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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