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建发〔2017〕19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2017-08-08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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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泰建发〔2017〕196号

各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行为。凡预售商品住房的项目,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其中,拟购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可采取公开摇号方式对外销售。

二、严禁商品住房期房转让。购房人认购商品住房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父母、子女以及夫妻之间除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统一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一周,并按不高于原价对外公开销售。凡购房人与预订协议的预订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三、加强商品住房网签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面落实商品住房预订后网上及时签约制度,对已预订超过30日仍未网上签约的,预订合同应予以解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照楼盘销售表,对所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网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和整改,8月20日之后,我局将对已预订超过30日仍未网签的房源进行集中清理,对清理出的房源将统一按退房方式进行公示,并按原价对外公开销售。

四、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到物价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物价部门的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人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销售价格超出物价部门备案价格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严禁将商品住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捆绑销售车库(车位)等。

五、鼓励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销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经纪机构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七、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将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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