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典型案例 云南首例房地产破产重整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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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0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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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赵茜 迟焕然

昨天上午,盘龙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审执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会上通报,2019年,盘龙区法院审结案件数首次超过了新收案件数,案件结收案比达到了106.27%,有效化解了积压的旧存案件。

2019年案件受理结案情况

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6265件,同比上升14.6%

结案:24303件,同比上升24.48%

结案率:92.53%,同比上升7.35个百分点

亮点:审结案件数首次超过新收案件数,案件结收案比达到106.27%

★典型案例

云南首例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审结

审查认定

债权605笔

金额42.6亿余元

案情

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在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66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该公司是盘龙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企业,该项目涉及回迁户107户,国有房屋土地住户共计41户,安置面积449万平方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缺乏资金面向社会广泛融资,但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9年9月全面停工,引发百余家回迁安置户、民工等多次集体上访及大量诉讼。因涉及的债权人数众多,利益主体冲突激烈,让本案成为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因资不抵债,该公司主动与盘龙区委、区政府沟通,并报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组一案。立案后,债权申报617家,金额76.8亿余元,经审查认定债权605笔,金额核定42.6亿余元。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后,所有债权人均全票或高票通过,重整计划对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百分之百清偿,借贷类普通债权清偿率为40%。2019年10月,盘龙区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某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审结。

典型意义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各种矛盾及利益诉求交织,积累了重大隐患,严重制约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盘活项目,全力推动相关工作,通过盘龙区委高位统筹,区政府统一主导,区委、区政府专门成立“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破产重整协调推进组”,在区委坚强领导、上级法院有力指导、政府统筹推进、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道与管理人的全力配合下,成功审结本院排名前列起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也是云南省排名前列起依法审结批准重整的此类案件。

盘龙区首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地下执法队”

8名成员

一审获刑

案情

自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卞某海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业、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等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为纽带、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卞某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卞某海实际控制经营的某公司为依托,通过公开宣传,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利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最终判定主犯被告人卞某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5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本案于2020年1月2日公开宣判,目前判决未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昆明市盘龙区受理的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后,由盘龙区人民法院涉黑涉恶案件专门审判团队负责办理。先后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就回避、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新证据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依法进行了处理。认真开展“一案三查”,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纪委监委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保护伞”进行了深挖彻查。

两市民电鱼

被处罚款

投放鱼苗并道歉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情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鲫鱼14条、泥鳅67条。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不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不仅破坏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生生态环境。被告人闵某、钱某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滇池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该行为情节严重并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因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应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惩罚只是手段,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才是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内容,被告人当场自愿予以履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当众投放鱼苗,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处理滇池流域类似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父母遗弃

新生患病女婴

获刑3年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情

2016年6月24日14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经医院诊断患有新生儿窒息、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强行要求出院并放弃一切治疗。次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驾车准备回会泽老家,途中经商量后,将该女婴遗弃于昆明市盘龙区两面寺后山东绕城高速旁山坡上。2016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青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该女婴因呼吸循环衰竭于2016年11月14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盘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被害人亲生父亲,负有扶养及救治被害人义务,在明知被害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肺炎等疾病情况下,因无力承担医治费用放弃治疗,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后,二人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将刚出生几天的被害人扔弃于人迹罕至的场所,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均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虽然二者侵犯的具体法益和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别,但是仍会出现以遗弃为手段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情形。当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的行为外观发生重叠时,裁判机关能对案件进行精准定性,才能不冤枉也不放纵被告人,真正做到让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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