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居住区取消强制配建架空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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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1: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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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居住区取消强制配建架空层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全州房地产业专题会议要求,经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办公会会议审议同意,现取消强制配建架空层的要求,修改为鼓励配建架空层。同时,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修订版)第八十一条等 涉及架空层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2-3注释 2.社区用房 、物业用房、养老服务、公共卫生间、消防控制室可设置于架空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但合计总面积不能超过架空层面积的30%。”废止,不再执行。

二、“第八十一条为:(建筑架空层要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地面一层部分除管道井、楼梯间 、电梯间等设施外,须设计为架空层,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不须设置架空层。坡地建筑自坡底层起算,四层及四层以下建筑不须设置架空层。净空高度(梁底)不小于2.8米,并有无障碍坡道与周边道路连接。架空层不得擅自围合设置商业、仓储、停车功能,应作为居民永久性的休闲交流开放空间。架空层非计容部分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修改为“鼓励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配建架空层作为居民永久性的休闲交流开放空间。”

三、修改“ 附录二计算规则,2.容积率计算 ”相应条款为:“( 9 )其他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条款中,②净高不小于2.8米且无围护结构只作为公共活动、绿化用途的底层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物业 、社区 、公共卫生间可布置一层架空层内,并计入容积率。”废止 ,不再执行 。配建架空层建筑面积计算参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B/T50353-2013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T55031-2022 )等国家规范执行。

该配建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1.架空层配建新要求施行后新报建的居住区建设项目;2. 已批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已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未开工部分,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满足降低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增加绿地率、公共配套等5项内容中的3项及以上。确需调整架空层配建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按照《西双版纳州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指导意见》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架空层配建新要求;3.在建、已建成竣工验收 、已销售的部分严禁调整。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1日

来源:景洪发布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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