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违约 被判付违约金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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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09: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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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恋爱赠与”“借名买车”“购房违约”等多个民生热点,与社会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

2015年4月23日,楚女士、温女士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94万元,楚女士收了温女士定金5万元。5月8日双方到银行办理监管账户手续时,楚女士出示的身份证存在失效问题导致无法办理,后楚女士于6月提出退还定金终止交易。温女士遂将楚女士诉至法院。

关键词 购房

房价上涨卖方违约 被判付违约金18.8万元

2015年4月23日,楚女士、温女士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94万元,楚女士收了温女士定金5万元,合同约定,如果买房违约,卖方就没收定金,而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20%的违约金。5月8日双方在中介公司陪同下到银行办理监管账户手续时,楚女士出示的身份证存在失效问题导致无法办理。在多次催促之下,楚女士没有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并于6月提出退还定金终止交易。温女士遂将楚女士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楚女士应在2015年5月20日前提供有效身份证予以配合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手续,但经多次催促楚女士仍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并提出退还已收定金,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楚女士支付18.8万元的违约金给温女士。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院不支持以失信方式获利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市场是变化的市场,买卖应当谨慎。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守信,遵守契约,严格履行。卖方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不卖,买方也不能因为房价下跌就不买,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代价,法院不会支持以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对合同履行的各个流程所需的时间、资金及需要配合处理的主体尽可能约定清楚,特别是违约条款,更要具体。

关键词 购车

“借名买车”无法证明 车没要回来

2014年9月14日,陈某向寮步一汽车4S店订购一辆小车,付了购车定金5000元。9月16日,黄某与陈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向贷款公司贷了6万余元,10月28日,陈某与4S店签了买车合同。后黄某将陈某告上法庭,称该车的所有人是他而非陈某,他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买车,才借陈某的名义买车,首期款及2016年2月之前的月供款均为黄某支付。黄某称,2014年11月起,他拿到该车并使用,但在2016年2月,陈某伙同几人将小车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由销售单位交付给陈某并登记在他名下,黄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这一点。黄某的主张缺乏合同基础,他要求确认案涉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借他人名义买车 双方都有风险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按揭购房、按揭购车在政策上有特定的规定,很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人便想通过借他人的名义来购置房屋或者汽车,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以借名买车为例,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车主”(被挂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若被挂名人对外有债务,该车辆还可能被视为被挂名人的财产而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对于被挂名人来说,也同样存在风险,如若车辆发生事故,虽然是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开车,但车辆登记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相恋一年分手 男子要回部分赠与

2015年4月,男子阿伟结识阿欣,恋爱期间,两人决定以阿欣的名义买一套房作婚房。阿伟先后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微信转账58万多元给阿欣。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阿伟想要回之前给阿欣买房和装修的钱被拒,阿伟于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欣主张买房并非以结婚为目的,她称,阿伟为了让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承诺每月给她2~3万元生活费。2016年5月,由于阿伟不按承诺支付生活费,故两人不再保持朋友关系。钱是阿伟主动赠与的,她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阿伟虽承认有承诺过给阿欣生活费,但不确认阿欣主张的金额,故按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恋爱时间及东莞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定27万元微信转账中的7万元为“生活费”,剩余的20万元则为婚房契税及装修等用途。

法官认定,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阿欣的,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故阿欣应返还这50万元给阿伟。此外,阿伟给阿欣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微信转账及红包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故阿欣无需返还。

法官说法:“彩礼”应退

法官表示,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的事,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也不鲜见。如果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受赠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受赠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关键词 药品

产销“保婴丹”十多年 一主犯获刑14年

2005年4月,刘楚武(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深圳市罗湖区等地设立厂房及仓库,雇用吴宏、吴涛、周凤玲等人私自生产药品。2011年8月,刘楚武将工厂搬至东莞市凤岗镇,继续私自生产药品,加工厂生产的药品被销往印尼等地。林深雄、黄叶双等经销商向假药加工厂购买药品后还将其销往深圳、珠海、潮州、汕尾等地。2015年1月,警方查获该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吴宏、周凤玲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一审判决主犯吴宏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因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两年不等。

法官说法:

案件规模和影响近年少有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假药加工厂设立时间长、组织严密,生产的假药数量巨大,影响范围广。涉案假药主要是假冒的保婴丹、风湿灵等境外药品,利用了社会对进口药品的盲目追崇大肆敛财,其规模和影响都是近年少有。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 龙成柳 通讯员 安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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