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拟新规: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较高奖3万!

柳州资讯

2020-04-10 0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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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民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10%计算,较低奖励1000元,较高不超过3万元。

  《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方式: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10%计算,较低奖励1000元,较高不超过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申明,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责编:Ja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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