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兰州日报

2018-03-01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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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这意味着4月1日起,在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与兰州市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与兰州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记者了解到,按照《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要求,凡在兰州市各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均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补缴、信息变更、封存、启存、内部转移、结息等业务及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执行。

  已经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凭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资料前往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办理业务时,不需要出具居民身份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流程等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港澳台职工跨城市就业,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的,按照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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