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解读,推出了疫情期间助力解决企业阶段性资金困难的六条举措,明确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企业可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最长可延期至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后的 33 天内。
图片来源: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众多省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涉及开发企业的项目融资、建设、销售等活动均受到较大影响。
为切实降低疫情对企业运行的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南京市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市规划资源局出台通知,明确企业可就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延迟开、竣工。
《通知》中明确:
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在疫情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
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 30 日(自然日)缴纳。
如企业有特殊情况无力按期缴纳疫情结束之后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书面申请 " 一事一议 "。
对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至今仍未缴纳的,在 1 月 24 日至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和违约金,豁免违约责任。
《通知》中还指出,2020 年 1 月 24 日以后出让及正在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款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另外,《通知》明确,交地时间将根据缴款到位时间进行相应的顺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对开、竣工时间进行延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
编辑: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