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有关!社保费率将降低,市人社局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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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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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为帮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全面理解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梳理了大家普遍关心的11个问题予以解答。

Q:

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A:

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Q:

养老保险降低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是多少?

A:

本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单位缴费费率(含机关事业单位)降为16%;个人缴费费率仍为8%。

Q:

失业保险费率如何调整的?

A: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到2020年4月30日。即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6%,个人费率为0.4%。

Q: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要进行调整吗?

A:

我市属于老工业城市,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了全市1万余名老工伤人员待遇,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暂不具备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条件。待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好转后,再按规定降低费率。

Q:

参保单位2019年5月1日以前欠费,是否按降低后的费率进行补缴?

A:

2019年5月1日以前参保单位形成的历史欠费应按费款所属期对应的费率政策执行,不按降低后的费率进行补缴。

Q:

此次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

A: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执行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以全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统计局发布。

Q: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按照政策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至2021年,分别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300%。

Q:

缴费基数调整后对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A: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Q:

此次费率调整后需要参保单位再重新办理申报吗?

A:

不需要,目前全市“金保”系统已完成调试,参保单位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新费率标准执行即可。

Q:

此次养老保险费率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有调整吗?

A:

此次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只降低了单位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按20%执行。

Q: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有变化吗?

A:

有变化。本次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上限由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具体缴费基数档次我市按程序确定后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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