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知识】 房产税?房地产税?别再傻傻分不清楚了!

安居莆田

2018-04-14 1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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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税,有一篇文章是这样说的:

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一边说要推进房地产税工作,一边要交房产税,到底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房产税&房地产税}

关于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讨论持续了很长时间,从2011年至今,每一次房价暴涨都会掀起房产税的大讨论。但讨论的多了,很多人连房产税和房地产税都混淆了。

事实上,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没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但有名称相近的“房产税”。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性房地产,对个人住房则实行免税,因此对百姓生活基本没有影响。

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简单一点说:“房地产税”包含了“房产税”,范围更大。

从最直观的感受看,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个人持有房屋的成本,无疑和百姓生活与利益息息相关,为此备受关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房产税”似乎已退居二线。

“房地产税”又提的意义?

1、房地产税将“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这里没有提到“设立试点”。所以,正式立法之前在部分城市先行先试,看来不太可能。

随着“立法法”的修订,中国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开设一个新的税种,需要全国人大立法,而不能靠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条例。“条例征税时代”,已经彻底终结。这是国家进步的表现,也是房地产税较大的门槛。因为房地产税存在一个重要的漏洞:土地是国家的,买房子的人一次性付出了几十年的土地使用费,再征税涉嫌重复征收。

也许有人会说:那么能不能只征收“房产税”,放弃对“土地”的征税,这样不就合理了?其实房产税原来就有,但存在重大缺陷——怎样确定纯房产的价值?你10年前40万买的房子,现在市价是200万,上涨的到底是土地价格还是房屋的砖头瓦块本身?税基该怎么确定?

现行的“房产税”征收方式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住宅免征)。如果按照这个税种的征收方式,对住宅开征“房产税”则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一个20年楼龄的小区,你是原始业主,100平米的房子当时购入价是20万元;你的邻居是今年新买的二手房,购入价是500万。那么你们的税将差距25倍!而事实上,无论20万还是500万,都包含了土地的因素,因此仍然是重复收税!

目前在重庆和上海试点的,就是“房产税”。未来要开征的是,是“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必须走“立法先行”的道路。所以,可以想见未来在全国人大必然会有激烈的辩论。

2、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先行”之后,还有“充分授权、分步推进”8个字。这意味着,房地产税试点不可能出现在“立法”之前,但有可能出现在“立法”之后。

另外,“分步推进”可能还隐含着一个重要意思:人口流失、房屋空置严重的城市,恐怕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无法开征房地产税。

3、“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这段话也含义丰富。

排名前列,这告诉我们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按照“评估值”征收,不会采取老的“房产税”所采取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来征收。后者带有计划经济年代的浓厚痕迹,没有考虑到房价剧烈的变动因素。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的城市,在二手房交易环节,都已经按照“评估值”征收了。而且“评估值”是每年都调整的。

第二,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同时,国家会“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所以,开征房地产税不是一个单项行动,而是建立“现代房地产税制度”的系统工程。其中,“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是为了换取“房地产税”的开征,降低在全国人大通过时的难度,带有策略性。但整体而言,征收重点将从“交易环节”转向“交易+持有环节”。

(来源:衡水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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