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谈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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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08: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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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牵动着每个被拆迁人的心,可由于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经常落实不到实际中,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往往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因此,导致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就相关补偿事宜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实践过程中,为了赶拆迁工程,相关部门向被拆迁人发送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决定书的,要求被拆迁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如果过期则会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

  廖先生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在2011的时候,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建设县排名前列人民医院,廖先生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相关部门多次与廖先生进行协商,但因补偿标准太低,廖先生并没有与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事隔一年之久,相关部门将廖先生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此后,相关部门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对廖先生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针对此种情况,廖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受案后,法院在法院期限内向相关部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可是相关部门在法院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先生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将廖先生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拆除廖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此前文章中也都有说过,无论是拆真违建还是假违建,都应当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说拆就拆,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除了以上所规定的之外,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条规定,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权利,其次,还要注意一点就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对于所下发的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是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也应当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在此过程中,应当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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