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695套廉租住房公开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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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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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关于大儒世家、兴安家园、军安小区

廉租住房实施配租的公告

 

我市海港区杨道庄大儒世家小区、东李庄兴安家园小区、军安小区现有1695套廉租住房已具备配租条件。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意见》(冀政〔2011〕68号)、《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我中心决定实行公开配租。现将实物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配租范围、租金标准、保障对象确定方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 1695套廉租住房为高层住宅,其中

杨道庄大儒世家小区保障房项目 1656 套,地点位于杨道庄大儒世家小区1-4栋;

东李庄保障房项目30套,位于东港路北兴安家园小区院内;

军安小区二次分配房源9套,位于首钢板材北门对面军安小区院内。

二、配租范围及保障对象

此次配租家庭范围包括海港区(含开发区西区),通过较新评分排序结果的2009-2010年度上次选房剩余家庭384户,2012年度上次选房剩余家庭785户,2013年保障家庭605户,2014年保障家庭354户,2015-2016年保障家庭109户。

三、选房批次、时间及较新评分排序结果

本次选房家庭按照申请年度依次进行选房,

排名前列批选房家庭2009-2010年度保障家庭384户;

第二批选房家庭2012年度保障家庭785户;

第三批选房家庭2013年度保障家庭605户;

第四批选房家庭2014年保障家庭354户。

2015-2016年保障家庭109户为本次选房备选家庭。

1

    

选房时间

2017年6月13日-6月23日

(周六、日不休息)

上午9:00-11:00  下午1:30-3:30

具体安排

2017年6月13日上午开始受理排名前列批选房家庭,2009-2010年度保障家庭上午受理1-100;下午受理101-200名;

2017年6月14日上午受理201-300,下午受理301-384名。

2017年6月15日上午开始受理第二批选房家庭,2012年度保障家庭上午受理1-100名,下午受理101-200名;

2017年6月16日上午受理201-300,下午受理301-400名;

2017年6月17日上午受理401-500,下午受理501-600名;

2017年6月18日上午受理601-700,下午受理701-785名。

2017年6月19日上午开始受理第三批选房家庭,2013年度保障家庭上午受理1-100,下午受理101-200名;

2017年6月20日上午受理201-300,下午受理301-400名;

2017年6月21日上午受理401-500,下午受理501-605名。

2017年6月22日上午开始受理第四批选房家庭,2014年度保障家庭,上午受理1-100,下午受理101-200名;

2017年6月23日上午受理201-300名,下午受理301-354名。

需备选家庭选房的,根据本次选房剩余数量另行通知时间安排选房,(备选家庭6月22日上午到选房处查看选房时间),如本次房源全部选完备选家庭未选到住房的转入下一次廉租住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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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配租通知单

保障对象选定住房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本次选房批次、顺序、时间可登录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网址:http://www.qhdfgj.gov.cn)或拨打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咨询电话(3650972、3650930)查询。

四、租金标准

按照秦皇岛市物价局秦价费字[2008]225号文件精神,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不收取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低收入家庭按建筑面积3元/月/平方米全额收取租金。

五、选房原则

此次选房对象需经2017年年审合格,按照申请年度和较新打分排序结果由高到低家庭自愿的原则进行。

六、选房并核发《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

保障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按规定日期、时间、选房批次和顺序到大儒世家小区院内28栋南侧选房处(幼儿园内)选取住房。  

     

七、办理入住手续

保障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实物住房配租通知单》,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换取《实物保障证》,办理入住手续时间另行通知。

八、相关要求

1.经确定的保障对象资格只对本次选房有效。

2.保障对象应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到选房现场按排名顺序选择住房,因保障对象原因未在6月23日前到现场选房的,其选房排名自动失效,待本期其他人员选定住房后重新进行排名选房。

3.保障对象因故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所在批次选房的,其选房顺序号自动失效,并应在选房活动结束前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管理科备案,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另行安排选房时间。

4.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选房人可委托他人代为选房。受托人参加选房时除提供选房所需的有关证明外,还应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5.保障对象选定住房并经确认后,未经允许不得私下调换住房。

6.选定住房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政策交纳相关费用。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权利:

(1)未按规定时间选房又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2)未按规定时间领取《保障证》又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又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4)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许可私下调换住房的。

本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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