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税标准出台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6-03-28 10: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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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颁布,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税标准确定,我市市民将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税务部门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根据新实施的税收优惠新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营业税。对个人转让5年以上的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均以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所注明的时间,确认购买时间是否满 2年或5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举例来说,市民王先生2013年3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住房,于2015年3月缴纳契税并办理房屋产权证。2016年3月王先生将房屋转让,转让 价格100万元,因契税完税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所注明时间均未满2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如果王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后 10日内及时缴纳契税,则满足政策规定的时间标准,可享受税收优惠,省去5万元。

市地税局副局长赵万田表示,为尽早确定房产购买时间,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而不是在办理房屋 产权证时再缴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申报缴纳契税时,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因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后,一定要向房产销售方索取销售不动 产统一发票,并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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