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出台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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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11: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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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是有电梯房屋每平方米70元,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50元,凡2019年12月1日以后(含2019年12月1日)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按照新标准交存。

    ▶▷调整原因

    现行办法已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据《办法》,清远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是有电梯房屋每平方米70元,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50元。

    清远市住建局作政策解读时表示,当地现有法规已不能满足清远市的发展需要。清远当地物业,尤其是老旧小区在面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缺乏明确的使用指引,导致大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沉淀,不能发挥有效用途;资金不到位、被挪用等情况屡有发生;容易引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多重纠纷。

    与此同时,目前清远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已超过2000元,即使按5%的较低标准折算,高层建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较低也达到每平方米100元,是现行标准(2007年制定)每平方米25元的4倍。

    通过《办法》,清远确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考虑到交存标准一下调整太快,广大业主难以承受,参考了广东省其他地级市的交存标准,也考虑到今后5年都不再修改交存标准,因此确定参考中山市的交存标准制定了清远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凡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按照旧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凡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含2019年12月1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按照新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提醒

    未售出房屋和地下车位由开发商交存

    清远市住建局透露,虽然按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已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售出的物业(包括房屋和地下车位)的业主是建设单位(开发商),但目前不少开发商不愿意支付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多通过提高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小业主分摊的维修资金,由小业主变相承担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维修费用。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设定了两种交存方式。以预售方式销售房屋的,仍沿用现行方式,由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

    以现楼方式销售房屋和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仍未售出房屋和地下车位由开发商交存。具体表述为:建设单位(开发商)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提取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5%的保证金,或解除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前,按照房屋和地下车位的实测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这种做法并不鲜见。据悉,目前广东省内多个地级市都规定,开发商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仍未售出或空置的物业,要代交或直接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广州、珠海、惠州等市还规定,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证时就先代交所有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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