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

昆明信息港

2017-08-09 08: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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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按照《方案》,云南省将全面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从参保登记、落实待遇、制度衔接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此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还将享有8项倾斜性保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按照《方案》,云南省将重点落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就医倾斜政策、门诊待遇倾斜政策等8项倾斜性保障政策。

就医倾斜政策: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门诊待遇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糖尿病、高血压等14类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12类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

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倾斜政策: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级支付比例为85%至95%,县级支付比例为65%至85%,州市级支付比例为65%,省级及省外支付比例为65%,原则上住院费用交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按不低于50%的比例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要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在与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予以(补充)明确。

重大疾病保障政策:继续落实好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其中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0%。

生育分娩医疗待遇政策: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州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民政部门对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人4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其费用由民政部门在临时补助资金中支付。

贫困人口基层就医优惠政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免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力度,加强考核监管,及时结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费用。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对采取上述措施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仍然不能达到70%的,采取二次报销等方式,进一步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发挥医疗救助、扶贫资金的“兜底”作用,努力实现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0%,鼓励各地统筹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实行全额资助

云南将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的工作目标。保障范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就医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据了解,《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方案》不符的将统一按《方案》规定执行。

《方案》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将实行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民政医疗补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不足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助。对扶贫部门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上述已经由民政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资助参保资金采取资金划拨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方式,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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