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详解年终奖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深圳晚报

2017-03-08 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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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不少纳税人咨询奖金发放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此,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专门梳理了纳税人咨询量较大的有关问题,敬请关注。

     一、龙岗区曾先生来电咨询:请问员工在同一个月份取得若干笔年终奖金、年底双薪、绩效工资,是否可以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排名前列条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该年度尚未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对于上述同一个月发放的全年性质奖金,可以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南山区王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对于在公司当年就职不足12个月的员工,取得的不足12个月计发的全年奖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申小姐回答:对个人当年度工作不足12个月,取得的不足12个月计发的全年奖金,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征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大鹏新区赵先生来电咨询:公司员工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部分在3月份发放,员工在排名前列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地税局申小姐回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四、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员工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倍或者3倍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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