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在药店购发热咳嗽药须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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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12: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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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佳欣)防疫期间,在广东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须实名登记。2月9日,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自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线下零售药店必须测体温、登记。《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

网上购药同样要登记。针对线上购药的订单,省药监局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此外,全省零售药店遇到有发热症状的人员、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药店,将面临停业整顿、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的惩罚。“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可以实施全面精准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市尤其是广州市、深圳市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数较多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强化相关防控措施。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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